(1)船舶發(fā)生碰撞后,應立即發(fā)出警報。
(2)發(fā)生碰撞的船舶的船長應及時了解掌握碰撞概況、受損情況、 人員傷亡情況、油污染狀況及所需的救助要求。
(3)碰撞船舶雙方應及時用有效手段向調度中心和組長報告。
(4)若一船撞入對方船體時,船長應視情況采取慢車頂推等措施減少破洞進水,盡力操縱船舶使破洞處于下風、下流一側。
(5)若船體破損進水,應組織排水和堵漏;若碰撞引起火災或油污染,應按火災應變部署、油污應急計劃處理;若發(fā)生人員傷亡,應立即搶救。
(6)如碰撞的船舶受損嚴重可能沉沒,應立即通知拖輪、工程船趕往現場施救,將遇難船舶拖離到安全水域或合適地點進行擱灘,以保持航道的暢通。
(7)受損船舶如沉沒,應準確定船位,必要時按規(guī)定設標,并及時組織力量打撈清障。
(8)對事故現場水域進行監(jiān)控、及時疏散附近船舶、維持正常的通航秩序。
(9)碰撞船舶雙方應相互交換船名、呼號、船籍港等情況,船員應做好事故和應急記錄。
(10)及時發(fā)布航行警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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