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切實加強礦井防滅火管理,嚴格落實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、《煤礦礦井防滅火規(guī)范》,本著“預防為主,綜合治理”的原則,按照山東能源肥礦集團《礦井防滅火管理規(guī)定》的要求,特簽訂本防滅火安全責任書。
一、責任期限: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
二、安全目標:
(一)全年無重大火災事故。
(二)全年無煤炭自燃火災事故。
(三)全年無重大發(fā)火隱患及嚴重安全問題。
(四)全年無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。
三、安全責任:
(一)礦總工程師是礦井防滅火工作的技術第一責任者,負責礦井防滅火設計、技術方案、預案、規(guī)程、措施的制定和現場實施,研究解決防滅火工作中遇到的技術難道,及時總結技術經驗,不斷完善防滅火設計和措施。
(二)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本礦井的防滅火長遠規(guī)劃和年度計劃。礦井防滅火工程項目應列入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(guī)劃和年、季、月度計劃,礦井防滅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費用和材料、設備等必須列入財務和供應計劃,并組織實施。
(三)負責好監(jiān)督檢查現場存在的發(fā)火隱患以及隱患整改落實情況,協助基層單位做好安全隱患排查,制定治理措施,及時排除隱患,現場發(fā)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,立即停止作業(yè),下達撤出作業(yè)人員的命令,并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立即報告安監(jiān)處和調度室。
四、獎懲和行政責任:
(一)出現重大火災事故。即出現煤層自燃明火,封閉工作面或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。對礦總工程師予以免職處分并罰款1萬元。
(二)出現自燃火災事故。凡出現一氧化碳氣體超限(工作面回風流CO超過24PPm)或煤炭自燃發(fā)火征兆,影響工作面正常生產。對礦總工程師予以行政誡勉1年處分并罰款5千元。
(三)出現發(fā)火隱患。防滅火隱患排查不及時,每次對總工程師罰款1000元。
(四)全年無火災及一氧化碳中毒傷人事故,獎勵總工程師2萬元?!?br />
五、本安全責任書一式兩份,經礦長與礦總工程師雙方簽字后生效。
礦長(簽名):
礦總工程師(簽名):
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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